7.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


7.2.1 原则
   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,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/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,以验证生产者/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、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。
   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/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,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。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,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,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。
   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,认证委托人、生产者、 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。
7.2.2 内容 
    认证机构应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  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》、《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》(GA 1035)、《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》(GA 1061),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、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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